OBL-ART13-14Binding
在产品上标注制造商联系信息
- 适用于
- Manufacturer
- 来源引用
- Art.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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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语言
您的公司名称、邮政地址和联系方式必须标注在产品或其包装上。对于软件产品,此信息可显示在应用程序或文档中。如果您的企业位于欧盟以外,还须标注您的授权代表的详细信息。
法律文本
《欧盟法规(EU)2024/2847》第13条第15款要求,制造商在含数字元素的产品或其包装或随附文件上标注以下信息:
- 名称(注册商品名称或商标)
- 邮政地址
- 电子通信方式(网站或电子邮件,如有)
- 单一联系点(可联系制造商的渠道,可与漏洞联系渠道相同)
对于非欧盟制造商,还须标注授权代表(第17条)的名称和地址。
主要要求
- 制造商名称——注册公司名称、商品名称或商标
- 邮政地址——注册办事处或主要营业场所
- 电子联系方式——网站URL或电子邮件地址
- 授权代表详情——非欧盟制造商必须提供(第17条)
- 放置位置——产品本身、铭牌、包装或随附文件
- 单一联系点——显示的联系方式应路由至能够处理CRA相关查询的受监控收件箱(而非普通客户服务地址)
非欧盟制造商注意事项
如果您是设立于欧盟以外的制造商,在将产品投放欧盟市场之前,必须指定授权代表(第17条)。授权代表的名称和欧盟地址必须与(或替代)非欧盟制造商地址一并标注在产品或包装上。
可能需要的证据
- 显示制造商详情的产品标签/包装
- 显示制造商联系信息的应用程序或软件界面截图
- 授权代表任命文件(针对非欧盟制造商)
- 证明联系地址受到监控并及时响应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