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ART13-14Binding
在產品上標示製造商聯絡資訊
- 適用於
- Manufacturer
- 來源引用
- Art. 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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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語言
您的公司名稱、郵寄地址及聯絡方式必須在產品或其包裝上標示。對於軟體產品,此資訊可 出現在應用程式或文件中。若您的業務在歐盟以外,您還需要顯示您的授權代表詳細資訊。
法律條文
《歐盟法規》(EU) 2024/2847 第13條第(15)款要求,製造商在含數位元素之產品上或在不可能 的情況下在其包裝或隨附文件中標示以下資訊:
- 其名稱(已登記商號或商標)
- 其郵寄地址
- 其電子通訊方式(可用的網站或電子郵件)
- 單一聯絡點,通過其可聯繫到製造商 (可與漏洞聯絡點相同)
對於非歐盟製造商,還必須標示授權代表(第17條)的名稱和地址。
主要要求
- 製造商名稱 — 已登記的公司名稱、商號或商標
- 郵寄地址 — 已登記辦公室或主要營業地點
- 電子聯絡方式 — 網站URL或電子郵件地址
- 授權代表詳情 — 非歐盟製造商必須提供(第17條)
- 放置位置 — 在產品、銘牌、包裝或隨附文件上
- 單一聯絡點 — 所顯示的聯絡方式應路由至可處理CRA相關查詢的受監控信箱 (而非一般客戶服務地址)
非歐盟製造商說明
若您是在歐盟以外設立的製造商,您必須在將產品投放歐盟市場前任命授權代表(第17條)。 授權代表的名稱和歐盟地址必須與非歐盟製造商地址一起(或代替)標示在產品或包裝上。
可能需要的證據
- 顯示製造商詳情的產品標示/包裝
- 顯示製造商聯絡資訊的應用程式或軟體使用者介面截圖
- 授權代表任命文件(非歐盟製造商適用)
- 顯示聯絡地址受到監控且有回應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