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ART19-06Binding

保存文件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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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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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必须为每款进口产品保存合规声明副本,保存期限为首次上市后至少十年。您还需要能够在监管机构要求时提供制造商的技术文档。完善的记录管理系统——无论是实体还是数字形式——对于在整个产品组合中履行本义务至关重要。

法律文本

《欧盟法规(EU)2024/2847》第19条第6款要求,进口商应在含数字元素的产品投放市场后十年内,将欧盟符合性声明或性能声明副本提供给市场监督机构,并确保技术文档可应这些机构的要求提供。

主要要求

  1. 保存十年——从产品首次投放市场起算(而非从您的进口关系开始之日起)
  2. 欧盟符合性声明/性能声明——为您进口的每个产品变体维护副本
  3. 技术文档获取渠道——能够检索并提供制造商的附件VII技术文档(应要求)
  4. 可获取的格式——纸质或电子形式;必须能够方便地向主管机构检索

可能需要的证据

  • 规定CRA产品十年规则的文件保存政策
  • 按产品和批次索引的符合性声明存档
  • 向制造商索取技术文档的书面流程
保存文件十年 — CRA 合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