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ART19-06Binding

保存文件10年

適用於
Importer
來源引用
Art.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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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必須為您進口的每個產品保存符合性聲明的副本,保存期限為首次上市後至少10年。您還 需要能夠在監管機構提出要求時提供製造商的技術文件。一個組織良好的記錄系統——實體或 數位——對於在您的產品組合中履行此義務至關重要。

法律條文

《歐盟法規》(EU) 2024/2847 第19條第(6)款要求,進口商應在含數位元素之產品投放市場後 10年內,保存歐盟符合性聲明或性能聲明的副本供市場監管機關查閱,並確保技術文件可應 那些機關的要求提供。

主要要求

  1. 10年保存期限 — 期限從產品首次投放市場時開始(而非從您的進口關係開始時)
  2. 歐盟符合性聲明/性能聲明 — 為您進口的每個產品變體維護副本
  3. 技術文件取得 — 能夠應要求取得並提供製造商的附件VII技術文件
  4. 可取得的格式 — 紙本或電子形式;必須方便機關取得

可能需要的證據

  • 規定CRA產品10年規則的文件保存政策
  • 按產品和批次索引的符合性聲明存檔
  • 向製造商要求技術文件的記錄流程
保存文件10年 — CRA 合規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