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ART13-04Binding

完成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适用于
Manufacturer
来源引用
Art. 13(4)Art. 32Annex VIAnnex IIIAnnex IV
Last reviewed

通俗语言

在加贴CE标志之前,您必须使用适合您产品类型的正确程序来证明合规性。大多数默认产品可以自我评估。附件III和IV所列的重要类或关键类产品——至少需要独立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公告机构)对您的工作进行部分核查。

法律文本

《欧盟法规(EU)2024/2847》第13条第4款要求,制造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遵守第32条所述的合格评定程序。

第32条规定了以下路径:

  • 默认产品——模块A(内部生产控制,附件VI模块A)。制造商自行评估合规性,无需第三方参与。
  • 重要I类产品(附件III)——如适用协调欧洲网络安全标准或通用规范,可采用模块A;否则须采用模块B+C(欧盟型式检验)或模块H(全面质量保证)。
  • 重要II类产品(附件III)关键产品(附件IV)——始终须有公告机构参与:模块B+C或模块H。

合格评定路径

产品类别路径是否需要公告机构
默认模块A
重要I类(适用协调标准)模块A
重要I类(不适用标准)模块B+C或H
重要II类模块B+C或H
关键模块B+C或H

主要要求

  1. 在选择合格路径前确定产品类别(参见附件III和IV)
  2. 尽可能适用协调标准,以最大化自我认证的可能性
  3. 如有要求,委托公告机构——查阅NANDO数据库获取认可机构信息
  4. 在加贴CE标志前完成评估——合规确认之前不得加贴CE标志

可能需要的证据

  • 产品分类依据(附件III/IV分析)
  • 已完成的附件VI模块A核查表(适用于自我认证)
  • 公告机构证书(适用模块B时)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适用模块H时)
完成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 CRA 合规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