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ART13-04Binding
完成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 适用于
- Manufacturer
- 来源引用
- Art. 13(4)Art. 32Annex VIAnnex IIIAnnex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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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语言
在加贴CE标志之前,您必须使用适合您产品类型的正确程序来证明合规性。大多数默认产品可以自我评估。附件III和IV所列的重要类或关键类产品——至少需要独立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公告机构)对您的工作进行部分核查。
法律文本
《欧盟法规(EU)2024/2847》第13条第4款要求,制造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遵守第32条所述的合格评定程序。
第32条规定了以下路径:
- 默认产品——模块A(内部生产控制,附件VI模块A)。制造商自行评估合规性,无需第三方参与。
- 重要I类产品(附件III)——如适用协调欧洲网络安全标准或通用规范,可采用模块A;否则须采用模块B+C(欧盟型式检验)或模块H(全面质量保证)。
- 重要II类产品(附件III)和关键产品(附件IV)——始终须有公告机构参与:模块B+C或模块H。
合格评定路径
| 产品类别 | 路径 | 是否需要公告机构 |
|---|---|---|
| 默认 | 模块A | 否 |
| 重要I类(适用协调标准) | 模块A | 否 |
| 重要I类(不适用标准) | 模块B+C或H | 是 |
| 重要II类 | 模块B+C或H | 是 |
| 关键 | 模块B+C或H | 是 |
主要要求
- 在选择合格路径前确定产品类别(参见附件III和IV)
- 尽可能适用协调标准,以最大化自我认证的可能性
- 如有要求,委托公告机构——查阅NANDO数据库获取认可机构信息
- 在加贴CE标志前完成评估——合规确认之前不得加贴CE标志
可能需要的证据
- 产品分类依据(附件III/IV分析)
- 已完成的附件VI模块A核查表(适用于自我认证)
- 公告机构证书(适用模块B时)
- 质量管理体系证书(适用模块H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