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ART13-04Binding

完成適用的合格評鑑程序

適用於
Manufacturer
來源引用
Art. 13(4)Art. 32Annex VIAnnex IIIAnnex 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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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語言

在貼附CE標誌前,您必須使用適合您產品類型的正確程序來證明符合性。大多數預設產品可以 自我評估。附件III和IV中列出的重要或關鍵產品——需要獨立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公告機構) 至少部分檢查您的工作。

法律條文

《歐盟法規》(EU) 2024/2847 第13條第(4)款要求,製造商在將產品投放市場前,應遵守第32條 所述的合格評鑑程序。

第32條規定了以下路徑:

  • 預設產品 — 模組A(內部生產控制,附件VI模組A)。製造商自行評估符合性,無需第三方參與。
  • 重要第I類產品(附件III) — 如適用協調歐洲網路安全標準或通用規範,可採用模組A。 否則,需採用模組B+C(歐盟型式審查)或模組H(完整品質保證)。
  • 重要第II類產品(附件III)關鍵產品(附件IV) — 始終需要公告機構:模組B+C或模組H。

合格評鑑路徑

產品類別路徑需要公告機構?
預設模組A
重要第I類(採用協調標準)模組A
重要第I類(未採用標準)模組B+C或H
重要第II類模組B+C或H
關鍵模組B+C或H

主要要求

  1. 在選擇合格評鑑路徑前識別產品類別(見附件III和IV)
  2. 儘可能適用協調標準以最大化自我認證選項
  3. 如需要,聘用公告機構 — 查閱NANDO資料庫以獲取認可機構
  4. 在CE標誌貼附前完成評估 — 在確立符合性之前不得貼附CE標誌

可能需要的證據

  • 產品分類依據(附件III/IV分析)
  • 已完成的附件VI模組A核查清單(用於自我認證)
  • 公告機構憑證(模組B,如適用)
  • 品質管理系統憑證(模組H,如適用)
完成適用的合格評鑑程序 — CRA 合規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