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ART19-07Binding

配合市場監管機關

適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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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引用
Art. 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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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語言

若市場監管機關(國家監管機構)要求提供您進口產品的相關資訊,您必須提供。這包括 符合性聲明的副本、技術文件、測試報告,或與合規相關的任何其他記錄。您還必須配合 機關要求的任何矯正行動——包括產品召回。

法律條文

《歐盟法規》(EU) 2024/2847 第19條第(7)款規定,進口商應應主管機關的合理請求,以其 易於理解的語言,以紙本或電子形式向其提供證明含數位元素之產品符合本法規所需的所有 資訊和文件。

進口商應在請求下與該機關合作,就其已投放市場的產品採取的任何符合本法規要求的行動, 包括提供技術文件的取得途徑和促進矯正行動。

主要要求

  1. 回應合理請求 — 應任何成員國(產品在此可取得)的主管機關的請求提供文件
  2. 文件語言 — 以請求機關易於理解的語言提供
  3. 充分配合 — 協助調查、召回和矯正措施
  4. 取得便利化 — 在需要時協助機關從製造商處取得技術文件

可能需要的證據

  • 機關請求和回應的記錄
  • 您供應的市場中各國家市場監管機關的聯絡詳情
  • 在內部和向製造商升報機關請求的程序
配合市場監管機關 — CRA 合規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