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ART18-01Binding
確保授權代表的授權書涵蓋法定最低任務
- 適用於
- Manufacturer
- 來源引用
- Art. 18(1)Art. 18(2)Art.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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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語言
如果指定歐盟境內的授權代表,書面授權書須賦予其至少三項特定權力:(1) 在至少 10年內存取並保存技術文件和歐盟合格聲明,(2) 能夠向市場監督機構提供所要求的 所有合格文件,(3) 配合糾正措施的權力。與設計、開發和生產相關的核心義務不得 委託;這些義務仍由製造商承擔。
法律文本
第18條(1)款規定,製造商可透過書面授權書指定授權代表。
第18條(2)款規定不得委託給AR的內容:
第13條(1)至(11)、第13條(12)第一款及第13條(14)規定的義務不在授權代表 授權書範圍之內。
第18條(3)款要求授權書須使AR至少能夠:
(a) 將歐盟合格聲明和技術文件至少保存10年或支援期(以較長者為準) 供市場監督機構查閱;
(b) 應市場監督機構的合理要求,提供證明產品合格所需的所有資訊和文件;
(c) 就消除產品風險所採取的任何措施與市場監督機構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