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ART13-16Binding

採取矯正措施並配合市場監管

適用於
Manufacturer
來源引用
Art. 13(17)Art.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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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語言

若您發現您的產品不符合CRA要求——即使是在出售之後——您必須立即採取行動。根據風險情況, 通過軟體更新修復、從銷售中撤除或召回已出售的產品。若市場監管機關要求查閱您的資訊或 技術文件,您必須充分且及時地配合。

法律條文

《歐盟法規》(EU) 2024/2847 第13條第(17)款要求,有理由認為產品不符合本法規的製造商 應立即採取必要的矯正措施,以:

  • 使產品符合規定,或
  • 從市場撤除,或
  • 召回

並相應地通知市場監管機關和經銷商。

第13條第(18)款要求製造商應市場監管機關的要求,提供以其易於理解的語言書寫的所有必要 資訊和文件,以證明符合性。

主要要求

  1. 立即採取行動 — 一旦識別到不符合規定,不得延遲;回應必須與風險等級相稱
  2. 矯正措施選擇 — 選擇適當的措施:
    • 軟體更新:針對可通過修補解決的漏洞或不符合規定
    • 撤市:停止提供產品(未來銷售)
    • 召回:適用於已在供應鏈或終端使用者手中且風險嚴重的產品
  3. 通知機關 — 無不當延遲地通知受影響成員國的市場監管機關
  4. 通知經銷商 — 通知下游經銷商,使其能夠停止銷售或向客戶傳遞資訊
  5. 按要求提供文件 — 應機關要求,在機關設定的期限內提供技術文件、測試記錄和 歐盟符合性聲明

主動監控義務

此矯正義務不僅由機關行動觸發,也由製造商自身的了解觸發,包括:

  • 內部測試結果
  • 使用者漏洞回報
  • 影響產品的CVE揭露
  • 市場後監控資料

可能需要的證據

  • 市場後監控流程文件
  • 矯正措施記錄(已發布的更新、撤市、召回)
  • 發送給市場監管機關的通知
  • 發送給經銷商和使用者的通知
  • 市場監管機關往來記錄
採取矯正措施並配合市場監管 — CRA 合規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