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ART13-12Binding

在產品上貼附CE標誌

適用於
Manufacturer
來源引用
Art. 13(12)Art.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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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語言

在歐盟銷售前,您必須在您的產品(若產品太小則在包裝)上貼附CE標誌。CE標誌是您的 聲明,表示產品符合歐盟規則。在完成合格評鑑並起草歐盟符合性聲明之前,您不得貼附CE 標誌。

法律條文

《歐盟法規》(EU) 2024/2847 第13條第(12)款和第30條要求,製造商在將產品投放市場前 在其上貼附CE標誌。

第30條規定CE標誌:

  • 必須以清晰可見、易於辨讀且不可磨滅的方式貼附在產品或其銘牌上
  • 若因產品性質而無法如此,則貼附在包裝和隨產品附上的文件上
  • 不得在起草歐盟符合性聲明(第28條)之前貼附
  • 對於僅以軟體形式分發的數位產品,CE標誌和歐盟符合性聲明應在使用者介面或隨附文件中 提供取得方式

主要要求

  1. 投放市場前貼附CE標誌 — 未貼標誌不得銷售
  2. 歐盟符合性聲明必須先存在 — CE標誌是完成合格評鑑的結果,而非前提條件
  3. 可見度和易讀性 — 最小高度5毫米;小型產品按比例縮放
  4. 正確位置 — 產品、銘牌或包裝(按此優先順序)
  5. 公告機構編號 — 若合格評鑑涉及公告機構,其識別編號必須緊鄰CE標誌放置
  6. 無誤導性標誌 — 不得有可能誤導使用者誤解CE標誌含義的標誌、符號或銘文

軟體產品的CE標誌放置

對於僅以數位/軟體形式投放市場的產品,CE標誌和歐盟符合性聲明參考應在軟體本身 (例如「關於」畫面或設定中)、安裝套件或產品的線上文件中提供取得方式。

可能需要的證據

  • 顯示產品/包裝/使用者介面上CE標誌的照片或截圖
  • 顯示CE標誌在起草歐盟符合性聲明後貼附的文件
  • 早於CE標誌的合格評鑑完成記錄
在產品上貼附CE標誌 — CRA 合規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