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報機構

由成員國主管機關指定並通報歐盟委員會、依據《網路韌性法》執行第三方合格評定 程序的獨立認可第三方組織。通報機構參與對歐盟市場上重要產品和關鍵數位元素 產品的合格評定。

來源引用

法律依據

歐盟法規2024/2847第35條及後續條款規定通報機構的指定和職責。

職責與功能

通報機構負責:

  • 對製造商產品和流程進行第三方合格評定
  • 評定通過後簽發合格證書
  • 開展定期監督稽核,核實持續合規情況
  • 市場監管機構通報不合規情況,以便後續處理

指定要求

通報機構須滿足:

  • 認可(由國家認可機構認可)
  • 與製造商獨立
  • 具備相關技術能力
  • 持有職業責任保險

須引入通報機構的情形

產品類別是否必須引入
預設產品否(自我評估)
重要產品(I類)
關鍵產品(II類)
通報機構 — CRA 合規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