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商
將歐盟境外自然人或法人名稱或商標所標注的數位元素產品投放歐盟市場的歐盟境內 自然人或法人。進口商負有獨立的合規核查義務,須在產品投放市場前核實其合規性, 並在《網路韌性法》框架下承擔專項義務。
來源引用
法律依據
歐盟法規2024/2847第3條(17)款將進口商定義為:
"將歐盟境外自然人或法人名稱或商標所標注的數位元素產品投放市場的歐盟境內 自然人或法人。"
進口商義務(第21條)
進口商在投放產品前須核實:
- 製造商已完成適當的合格評定
- 產品已加貼CE標誌
- 產品附有所需的使用者文件
- 製造商已設立漏洞揭露聯絡管道
重新分類為製造商
進口商在以下情形下須作為製造商承擔義務:
- 以自有名稱或商標投放產品,或
- 對產品進行實質性變更
文件保存義務
進口商須將EU-DoC副本至少保存10年,並應市場監管機構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