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ART19-03Binding
在产品上标注进口商联系方式
- 适用于
- Importer
- 来源引用
- Art. 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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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语言
您的联系方式必须出现在您进口的每一款产品上——无论是产品本身、包装,还是随附文件。至少须包含:您的公司名称(或注册商标)、邮政地址,最好还有网站或电子邮件。这使监管机构和最终用户能够将产品追溯至您作为进口商。
法律文本
《欧盟法规(EU)2024/2847》第19条第3款要求,进口商应在产品、包装或含数字元素的产品随附文件上标注其名称、注册商品名称或注册商标、邮政地址,以及可联系进口商的网站、电子邮件地址或其他数字联系方式(如有)。
联系方式须使用最终用户和市场监督机构能够容易理解的语言。
主要要求
- 进口商身份——完整公司名称,或注册商品名称/商标
- 邮政地址——可联系到进口商的实体地址
- 数字联系方式——网站、电子邮件或等效方式(如有)
- 放置位置——产品本身、包装或随附文件
- 语言——须为最终用户和市场监督机构所能理解
可能需要的证据
- 显示进口商详情的产品标签或包装样本
- 标注空间不足时随附文件的模板
- 在成员国使用非英语标注时的翻译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