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ART19-03Binding

在產品上標示進口商聯絡詳情

適用於
Importer
來源引用
Art. 19(3)
Last reviewed

通俗語言

您的聯絡詳情必須出現在您進口的每個產品上——在產品本身、包裝上,或隨附文件中。 最低要求包括:您的公司名稱(或已登記商標)、郵寄地址,以及最好是網站或電子郵件。 這使監管機構和終端使用者能夠將產品追溯到您作為進口商。

法律條文

《歐盟法規》(EU) 2024/2847 第19條第(3)款要求,進口商應在產品或其包裝或隨附文件中 標示其名稱、已登記商號或其已登記商標,以及郵寄地址,並在可以的情況下標示可聯絡到 他們的網站、電子郵件地址或其他數位聯絡詳情。

聯絡詳情應以終端使用者和市場監管機關易於理解的語言書寫。

主要要求

  1. 進口商身份 — 完整公司名稱,或已登記商號/商標
  2. 郵寄地址 — 可聯絡到進口商的實體地址
  3. 數位聯絡方式 — 網站、電子郵件或等效方式(如有的話)
  4. 放置位置 — 在產品、包裝或隨附文件上
  5. 語言 — 必須能被終端使用者和市場監管機關理解

可能需要的證據

  • 顯示進口商詳情的產品標示或包裝樣本
  • 標示空間不足時隨附文件的範本
  • 在成員國使用非英語標示時的翻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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