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ART13-11Binding

编制欧盟符合性声明(EU DoC)

适用于
Manufacturer
来源引用
Art. 13(11)Art. 28Annex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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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贴CE标志之前,您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声明您的产品符合CRA要求。附件V明确列出了声明必须包含的内容。保存副本十年,在线公开发布,如有变更及时更新。

法律文本

《欧盟法规(EU)2024/2847》第13条第11款要求,制造商应依据第28条编制欧盟符合性声明,并依据第30条加贴CE标志。

第28条规定,制造商通过编制欧盟符合性声明,对含数字元素的产品符合本法规承担责任。

附件V规定了欧盟符合性声明的必要内容。

欧盟符合性声明的必要内容(附件V)

  1. 产品名称、型号、批次、序列号或其他标识符
  2.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3. 声明欧盟符合性声明由制造商单独负责
  4. 声明的对象(足以追溯的产品描述)
  5. 引用符合性声明所依据的相关协调标准、欧洲网络安全认证计划或通用规范
  6. 如适用:公告机构的名称和编号、证书参考信息
  7. 附加信息(例如支持期限终止日期)
  8. 制造商授权代表签署,注明日期和地点

主要要求

  1. 在加贴CE标志之前编制——符合性声明必须在加贴CE标志之前存在
  2. 附件V完整性——附件V列出的所有要素必须齐备
  3. 保存十年——供市场监督机构查阅
  4. 在线可获取——鼓励制造商公开发布符合性声明(例如通过产品页面或包装上的URL)
  5. 变更时更新——产品发生重大修改时必须签发新的或修订的符合性声明

可能需要的证据

  • 每个产品及版本的已签署欧盟符合性声明
  • 证明符合性声明在加贴CE标志之前已存在的记录
  • 公开发布符合性声明的URL
  • 符合性声明更新的修订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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