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ART13-11Binding
编制欧盟符合性声明(EU DoC)
- 适用于
- Manufacturer
- 来源引用
- Art. 13(11)Art. 28Annex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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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语言
在加贴CE标志之前,您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声明您的产品符合CRA要求。附件V明确列出了声明必须包含的内容。保存副本十年,在线公开发布,如有变更及时更新。
法律文本
《欧盟法规(EU)2024/2847》第13条第11款要求,制造商应依据第28条编制欧盟符合性声明,并依据第30条加贴CE标志。
第28条规定,制造商通过编制欧盟符合性声明,对含数字元素的产品符合本法规承担责任。
附件V规定了欧盟符合性声明的必要内容。
欧盟符合性声明的必要内容(附件V)
- 产品名称、型号、批次、序列号或其他标识符
-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 声明欧盟符合性声明由制造商单独负责
- 声明的对象(足以追溯的产品描述)
- 引用符合性声明所依据的相关协调标准、欧洲网络安全认证计划或通用规范
- 如适用:公告机构的名称和编号、证书参考信息
- 附加信息(例如支持期限终止日期)
- 制造商授权代表签署,注明日期和地点
主要要求
- 在加贴CE标志之前编制——符合性声明必须在加贴CE标志之前存在
- 附件V完整性——附件V列出的所有要素必须齐备
- 保存十年——供市场监督机构查阅
- 在线可获取——鼓励制造商公开发布符合性声明(例如通过产品页面或包装上的URL)
- 变更时更新——产品发生重大修改时必须签发新的或修订的符合性声明
可能需要的证据
- 每个产品及版本的已签署欧盟符合性声明
- 证明符合性声明在加贴CE标志之前已存在的记录
- 公开发布符合性声明的URL
- 符合性声明更新的修订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