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ART13-11Binding
起草歐盟符合性聲明(EU DoC)
- 適用於
- Manufacturer
- 來源引用
- Art. 13(11)Art. 28Annex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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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語言
在貼附CE標誌前,您必須正式以書面形式聲明您的產品符合CRA要求。附件V列出了聲明必須 包含的確切內容。保存副本十年,使其可在網路上取得,並在任何變更時更新。
法律條文
《歐盟法規》(EU) 2024/2847 第13條第(11)款要求,製造商應依據第28條起草歐盟符合性 聲明,並依據第30條貼附CE標誌。
第28條規定,通過起草歐盟符合性聲明,製造商對含數位元素之產品符合本法規承擔責任。
附件V規定了歐盟符合性聲明的必要內容。
歐盟符合性聲明必要內容(附件V)
- 產品名稱、型號、批次、序號或其他識別符
- 製造商的名稱和地址
- 聲明歐盟符合性聲明在製造商的唯一責任下發布
- 聲明對象(足以追溯的產品說明)
- 引用所聲明符合的相關協調標準、歐洲網路安全方案或通用規範
- 如適用:名稱和公告機構編號、憑證參考
- 附加資訊(例如支援期間結束日期)
- 由製造商簽署授權,附日期和地點
主要要求
- 在CE標誌貼附前起草 — 符合性聲明必須在CE標誌貼附前存在
- 附件V完整性 — 附件V中列出的所有要素必須存在
- 保存10年 — 供市場監管機關查閱
- 線上取得 — 建議製造商將符合性聲明公開(例如通過產品頁面或包裝上的URL)
- 變更時更新 — 若產品有實質性修改,必須發布新的或修訂的符合性聲明
可能需要的證據
- 每個產品和版本的已簽署歐盟符合性聲明
- 顯示符合性聲明在CE標誌貼附前已備妥的記錄
- 符合性聲明可公開取得的URL
- 符合性聲明更新的修訂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