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ART21-01Binding
对产品进行品牌重塑或实质性改造的进口商和分销商须承担制造商的全部义务
- 适用于
- ImporterDistributor
- 来源引用
- Art. 21Art. 13Art.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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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语言
在产品上贴附自己品牌或标识,或对产品进行重大修改(如以影响安全的方式修改软件) 的进口商或分销商,将不再仅仅是进口商或分销商。《网络弹性法案》将这类主体视为 制造商,意味着须承担所有相关义务:风险评估、技术文件、欧盟合格声明、CE标志、 漏洞报告等。
法律文本
法规(EU)2024/2847 第21条规定:
进口商或分销商在以下情况下,为本法规之目的被视为制造商,须遵守第13条 和第14条:
- 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将含数字元素的产品投放市场;或
- 对已投放市场的含数字元素的产品进行实质性改造。
触发义务的场景
| 场景 | 效果 |
|---|---|
| 进口商在产品上贴附自己的品牌 | 成为制造商 |
| 分销商将制造商名称替换为自己的品牌 | 成为制造商 |
| 进口商在转售前修改固件(影响安全) | 成为制造商 |
| 分销商以原始品牌原封不动交付产品 | 仍为分销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