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ART21-01Binding
對產品進行品牌重塑或實質性改造的進口商和經銷商須承擔製造商的全部義務
- 適用於
- ImporterDistributor
- 來源引用
- Art. 21Art. 13Art. 14
Last reviewed
通俗語言
在產品上貼附自己品牌或標識,或對產品進行重大修改(如以影響安全的方式修改軟體) 的進口商或經銷商,將不再僅僅是進口商或經銷商。《網路韌性法案》將這類主體視為 製造商,意味著須承擔所有相關義務:風險評估、技術文件、歐盟合格聲明、CE標誌、 漏洞回報等。
法律文本
法規(EU)2024/2847 第21條規定:
進口商或經銷商在以下情況下,為本法規之目的被視為製造商,須遵守第13條 和第14條:
- 以自己的名稱或商標將含數位元素的產品投放市場;或
- 對已投放市場的含數位元素的產品進行實質性改造。
觸發義務的情境
| 情境 | 效果 |
|---|---|
| 進口商在產品上貼附自己的品牌 | 成為製造商 |
| 經銷商將製造商名稱替換為自己的品牌 | 成為製造商 |
| 進口商在轉售前修改韌體(影響安全) | 成為製造商 |
| 經銷商以原始品牌原封不動交付產品 | 仍為經銷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