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ART23-01Binding
維護供應鏈可追溯性記錄並應要求提供
- 適用於
- ManufacturerImporterDistributorOpen-source steward
- 來源引用
- Art. 23(1)Art. 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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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語言
《網路韌性法案》供應鏈中的每家企業——製造商、進口商、經銷商和開源軟體管理者—— 都須保存能夠向上追溯一步、向下追溯一步的記錄:誰向您供貨、您向誰供貨。無需 繪製整個鏈條,只需直接的供貨和收貨方即可。須能夠應要求向市場監督機構提供這些 資訊,並從每次供貨交易起保存記錄10年。
法律文本
法規(EU)2024/2847 第23條(1)款要求經濟經營者應要求向市場監督機構提供:
(a) 向其供應含數位元素的產品的任何經濟經營者的名稱和地址;
(b) 在可取得的情況下,其向其供應含數位元素的產品的任何經濟經營者的名稱 和地址。
第23條(2)款規定保存期:
經濟經營者須能夠在產品供應給其後10年,以及其供應產品後10年內提供 該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