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ART19-01Binding
在投放欧盟市场前核实产品合规性
- 适用于
- Importer
- 来源引用
- Art.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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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语言
在欧盟进口和销售产品之前,请检查合规文件。确认制造商对该产品类型进行了正确的合格评定,CE标志存在,欧盟符合性声明(或性能声明)可获取,且制造商已正确标注产品。这些检查是您的责任——您不能不经核实而简单信任制造商。
法律文本
《欧盟法规(EU)2024/2847》第19条第1款要求,进口商在将含数字元素的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核实:制造商已按第32条的规定完成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制造商已按附件VII编制技术文档;产品已加贴CE标志并附有欧盟符合性声明或性能声明以及附件II所述的说明和信息;且制造商已遵守第13条第15款和第16款关于产品标识和联系方式的要求。
主要要求
- 合格评定核查——确认制造商针对产品分类使用了正确的模块
- 技术文档——核实已按附件VII编制
- CE标志——产品或包装上存在CE标志
- 符合性声明/性能声明可获取性——欧盟符合性声明或性能声明须可获取
- 制造商标注——按第13条第15-16款的规定,序列号/批次号和联系方式已到位
可能需要的证据
- 欧盟符合性声明或性能声明副本
- 所用合格评定程序的确认
- CE标志检查记录或照片
- 每批次货物的内部进口前核查清单完成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