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ART19-01Binding

在投放歐盟市場前核實產品符合性

適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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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t.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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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歐盟進口並銷售產品前,請核查合規文件。確認製造商針對此產品類型進行了正確的合格 評鑑,CE標誌已存在,歐盟符合性聲明(或性能聲明)可供取得,且製造商已正確標示產品。 這些核查是您的責任——您不能只是信任製造商而不加以核實。

法律條文

《歐盟法規》(EU) 2024/2847 第19條第(1)款要求,在將含數位元素之產品投放市場前,進口商 應核實製造商已進行第32條所述的適當合格評鑑程序;製造商已編制附件VII所述的技術文件; 產品帶有CE標誌並隨附歐盟符合性聲明或性能聲明以及附件II所述的說明和資訊;以及製造商 已遵守第13條第(15)和(16)款關於產品識別和聯絡詳情的要求。

主要要求

  1. 合格評鑑核查 — 確認製造商針對產品分類使用了正確的模組
  2. 技術文件 — 核實已依據附件VII編制
  3. CE標誌 — 存在於產品或包裝上
  4. 符合性聲明/性能聲明可取得 — 歐盟符合性聲明或性能聲明必須可以取得
  5. 製造商標示 — 依據第13條第(15)至(16)款的序號/批號和聯絡詳情已就位

可能需要的證據

  • 歐盟符合性聲明或性能聲明的副本
  • 已使用的合格評鑑程序確認書
  • CE標誌檢查記錄或照片
  • 每批貨物完成的內部進口前核查清單
在投放歐盟市場前核實產品符合性 — CRA 合規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