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遭利用的漏洞

有可靠證據顯示威脅行為者正在利用的安全漏洞。《網路韌性法》要求製造商 在得知其產品存在積極遭利用的漏洞後,應立即通知相關國家CSIRT,並於72小時 內向ENISA發出預警。

來源引用

監管背景

《網路韌性法》(歐盟法規2024/2847)第14條第(2)款規定製造商的強制通報義務:

"製造商在得知其產品存在積極遭利用的漏洞時,應立即通知相關國家CSIRT……"

認定標準

漏洞被視為「積極遭利用」須滿足:

  1. 可靠證據——不得僅為推測或理論上的可利用性
  2. 主動惡意利用——不得僅為概念驗證研究
  3. 威脅行為者的實際行動——正以惡意方式利用該漏洞

通報義務

事件類型時限接收機構
嚴重安全事件24小時內初始通知CSIRT + ENISA
積極遭利用的漏洞發現後立即通知CSIRT(同時通知ENISA)

與一般漏洞的差異

類型通報義務
已知但未遭利用的漏洞透過CVD流程協調揭露
積極遭利用的漏洞立即強制通報
積極遭利用的漏洞 — CRA 合規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