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BL-ART19-02Binding
不得將不符合規定的產品投放市場
- 適用於
- Importer
- 來源引用
- Art.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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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語言
若您有任何理由認為產品不符合CRA的網路安全要求,您必須在問題解決之前阻止其進入歐盟 市場。「有任何理由相信」是低門檻——它包括來自您自己核查、客戶投訴或製造商資訊的 疑慮。
法律條文
《歐盟法規》(EU) 2024/2847 第19條第(2)款規定,若進口商認為或有理由相信含數位元素之 產品不符合附件I規定的基本要求或本法規的任何其他適用要求,進口商不得將該產品投放市場, 直至產品符合這些要求為止。
若產品構成重大網路安全風險,進口商還應通知製造商和相關市場監管機關。
主要要求
- 門檻較低 — 「有理由相信」不需要確定性;懷疑足以觸發暫停義務
- 暫停直至符合 — 在不符合規定得到補救之前,不得將產品投放市場
- 通知製造商 — 告知製造商識別出的不符合規定情況
- 升報重大風險 — 若產品構成重大網路安全風險,通知國家市場監管機關
可能需要的證據
- 不符合規定評估記錄
- 就識別出的問題與製造商的往來記錄
- 矯正措施記錄及結果文件
- 發送給市場監管機關的通知(如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