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放市場前核實產品符合性
在市場上提供含數位元素之產品時,經銷商必須謹慎行事,核實產品帶有CE標誌,附有所需 文件和資訊,且製造商和進口商(如適用)已遵守其標示和識別義務。
Art. 3(18)分銷商是指供應鏈中除製造商或進口商以外、在不改變產品屬性的情況下將含數位元素產品在歐盟市場上提供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2024年12月11日 — CRA正式生效
該法規在法律上已生效。自該日期起投放市場的產品須在應用日期到達後符合CRA要求。
2026年9月11日 — 漏洞報告義務生效
根據第14條向ENISA報告漏洞和事故成為強制性要求。這是第一個硬性截止日期。製造商必須在此日期之前建立好報告流程。
2027年6月11日 — 合格評定機構通知
成員國須向歐委會通報合格評定機構。
2027年12月11日 — 法規全面適用
所有CRA要求適用於所有範圍內的產品。不得再將不符合要求的新產品投放歐盟市場。
在市場上提供含數位元素之產品時,經銷商必須謹慎行事,核實產品帶有CE標誌,附有所需 文件和資訊,且製造商和進口商(如適用)已遵守其標示和識別義務。
若經銷商認為或有理由相信產品不符合CRA的基本要求,經銷商不得使該產品在市場上流通, 直至符合性達成為止,並必須通知製造商以及視情況通知市場監管機關。
經銷商必須確保,在含數位元素之產品處於其責任範圍內時,儲存和運輸條件不會危害其 符合基本網路安全要求的符合性。
若經銷商得知其已在市場上提供的產品不符合規定,必須立即採取矯正措施,必要時包括撤市 或召回。若產品構成重大網路安全風險,必須立即通知相關國家市場監管機關。
應主管機關的合理請求,經銷商必須提供証明產品符合性所需的所有資訊和文件,並配合該 機關要求的任何矯正行動。
進口商或經銷商以自己的名稱或商標將含數位元素的產品投放市場,或對已投放市場的 產品進行實質性改造時,將被視為製造商,須完全遵守第13條和第14條。
除原製造商、進口商或經銷商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若對產品進行實質性改造並 將其投放市場,即被視為製造商。該人須就受改造影響的產品部分,或若改造影響整個 產品的網路安全則就整個產品,遵守第13條和第14條。
所有經濟經營者須能夠應市場監督機構要求,識別 (a) 向其供應產品的任何經濟經營者, 以及 (b) 其向其供應產品的任何經濟經營者。記錄須從每次交易起保存10年。